(2017)皖180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朱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朱徐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276号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姜定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徐敏,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被告朱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