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魏香柳、戴万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香柳,戴万洪,陈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82号申请执行人魏香柳,女,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孔晓兵、方成,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万洪,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丽华,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魏香柳与被执行人戴万洪、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9804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10月26日起以月息1%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万洪、陈丽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戴万洪、陈丽华在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丽华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布控。同日,本院将戴万洪、陈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不动产权属查询表、车辆查询函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陈丽华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布控。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