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人王周平与肖伟、罗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平,肖伟,罗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周平,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肖伟,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洞口县。被执行人:罗建文,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周平与被执行人肖伟、罗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肖伟、罗建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肖伟、罗建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小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