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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某玲与蒋友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465号原告黄某玲,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蒋某福,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并定于2017年7月3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申请延期开庭等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 记 员  曾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