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17)辽0293民初217号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徐晓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徐晓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217号原告: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天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辉,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鹏。原告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已将案涉房屋出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大连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