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飞与蒙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蒙城县公安局,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2行初38号原告李飞,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仁和路与五里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8605E。法定代表人怀会义,局长。第三人李胜,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飞不服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 判 长 井飞雪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人民陪审员 楚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雯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