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范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办三河大道23号,组织机构代码67219447-7。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某某、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刘汉国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