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忠华、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华,王春红,王成波,王春刚,王媛圆,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322号申请人:周忠华,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春红,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成波,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春刚,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媛圆,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刘志强,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申请人周忠华与被申请人王春红、王成波、王春刚、王媛圆、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4310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春红、王成波、王春刚、王媛圆、刘志强银行存款365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