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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字第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久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久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工贸新区登榜小区(漳平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4384437-7。法定代表人:徐炳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汀,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久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凤凰北路双路亭22号(原金工车间),组织机构代码68085413-X。法定代表人:吴占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久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085,559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漳平市和平镇和平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本院对该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16年11月23日以752.53万元的价格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均无人竞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清偿。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抵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发富审判员  连征元审判员  王跃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楚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