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虞俊、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俊,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虞俊,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现兰溪市国际花园B-8-A。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云天大厦Z幢3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18350。法定代表人杨伯伟。被执行人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双溪西路620号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8658336。法定代表人杨伯伟。申请执行人虞俊与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8840元、诉讼费6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5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 鼎 力执 行 员 季 钰 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 剑 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事由: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陈高明(2017)浙0702执567号2017年07月3日封发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标的5884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普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涉案众多,系串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上午9时至11时地点:本院执行局执行长:陈高明执行员:胡鼎力季钰喆代书记员:汪剑飞评议申请执行人虞俊与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陈高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认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胡鼎力:本案执行标的为58840元、诉讼费634元。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季钰喆: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本院(2017)浙0702执5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执行结案审批表案号(2017)浙0702执567号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收案日期2017年01月22日结案日期2017年07月3日申请人虞俊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8840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报结理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信息中心录入情况已录入。局长审批同意报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2017)浙0702执567号虞俊:你(单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120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你与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为了使你(单位)了解本案执行的进展情况并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现将本案执行工作的情况和你(单位)需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普查了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执行到0元,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名单(老赖名单)。本案末能如期执结的原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三、本案下一步的工作方案:继续查找、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四、拟以中止、终结方式结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普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本案。特此告知执行干警:陈高明联系电话:0579-8246****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0702执5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俊与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浙0702执567号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一、限制事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二、限令期限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止。三、违令责任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07月3日案号(2017)浙0702执567号案由委托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7年01月22日承办人陈高明申请执行人虞俊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结案方式程序终结类别内容纸质档案节点信息录入类别内容纸质档案节点信息录入财产调查*财产报告民事执行措施*拘留调查*罚款*查询财产□存款、理财等□存款、理财等*失信信息□房地产□房地产其他制裁措(如拘传、强制限制、赔偿责任等)□车辆□车辆其他财产线索查明追究刑责*犯罪移送约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其它(如悬赏、搜查、司法审计等)阳光执行信息*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控制*查封□查扣冻裁定□查扣冻裁定*扣押□处分措施裁定□处分措施裁定*冻结□拘留、罚款决定书□拘留、罚款决定书财产处分*划拨□失信决定书、限高令□失信决定书、限高令*评估□其它裁定□其它裁定*拍卖*送达告知申请人□主要流程节点□主要流程节点变卖□程序终结告知□程序终结告知以物抵债*执行文书公开□执行裁定上网□执行裁定上网参与分配□终本裁定上网□终本裁定上网扣留/提取□拘留、罚款决定上网□拘留、罚款决定上网房屋强制腾空退执行款*执行款、物发放□进账元□进账元其他强制措施(如强制管理强制迁出/退出等)□出账元□出账元变更扩张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执行进程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变更/追加结案信息填写到期债权其它(中止、委托等)其它(执行担保等)最高院系统*失信发布、撤销、屏蔽多媒体多媒体资料*执毕案件屏蔽执行信息录入核查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