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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望杰与杨红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望杰,杨红奎,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宁望杰,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杨红奎,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丽萍(系被执行人杨红奎妻子),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望杰与被执行人杨红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红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红奎所有的晋MHK1**时代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