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望杰与杨红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望杰,杨红奎,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宁望杰,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杨红奎,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丽萍(系被执行人杨红奎妻子),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望杰与被执行人杨红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红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红奎所有的晋MHK1**时代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