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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李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833号之一原告: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罡,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之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爽,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鸿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辉审 判 员  陈 红人民陪审员  贾小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