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俊亮与刘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亮,刘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唐俊亮,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古县金湾西街128号。被执行人:刘国峰,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古县湾里小桥粥公粥婆经营者,住该店。本院在执行唐俊亮与刘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国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