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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潍坊晶兰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晶兰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138号申请人:潍坊晶兰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孵化二巷155号第一加速器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1313338F。法定代表人:王一锋,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原名扬州市中祥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瑞祥。潍坊晶兰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晶兰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9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98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