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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忠良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408号原告:杨忠良,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迟,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1号科霸商务楼。负责人:彭振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娟,女,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良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良��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杨忠良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