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孟长江与被执行人梁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长江,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孟长江,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梁辉,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长江与被执行人梁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口头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按月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