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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洪与葛晓波、吴红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葛晓波,吴红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洪,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公司职员,住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被执行人:葛晓波,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被执行人:吴红权,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襄南监狱。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张洪与葛晓波、吴红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晓波、吴红权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