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9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9民初91号原告刘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30709XXXXXX,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伊春市金山屯区。被告李某,男,身份证号码230826XXXXXXX,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桦川县。被告王某某,男,41岁,汉族,现住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