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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9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9民初91号原告刘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30709XXXXXX,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伊春市金山屯区。被告李某,男,身份证号码230826XXXXXXX,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桦川县。被告王某某,男,41岁,汉族,现住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