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六妹与丁新叶、陈兴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六妹,丁新叶,陈兴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924号原告:郑六妹,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调,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丁新叶,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兴恳,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郑六妹与被告丁新叶、陈兴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海鹰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六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调,被告陈兴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新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六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丁新叶、陈兴恳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丁新叶向郑六妹借款200000元。借款后,经郑六妹催讨未果,遂具状起诉。该笔借款发生于丁新叶与陈兴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丁新叶未作答辩。陈兴恳辩称:对郑六妹所诉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郑六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并向本院申请调取了丁新叶与陈兴恳的结婚申请书一份。陈兴恳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丁新叶未予质证。陈兴恳提交借条四份(其中原件二份、复印件二份)、欠条复印件一份,郑六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调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但其认为借条复印件二份和欠条复印件一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郑六妹、陈兴恳提交及本院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郑六妹、陈兴恳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丁新叶分别于2013年10月21日和2014年2月26日向郑六妹借款各100000元,计200000元。借款后,丁新叶未能偿还上述借款,遂于2017年3月3日向郑六妹重新出具一份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该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此后,经郑六妹多次催讨未果,丁新叶至今尚欠郑六妹借款200000元。丁新叶与陈兴恳于1987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郑六妹与丁新叶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丁新叶应当偿还借款200000元。郑六妹主张本案借款系发生在丁新叶与陈兴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丁新叶、陈兴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丁新叶个人债务,对于郑六妹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丁新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丁新叶、陈兴恳应共同偿还给郑六妹借款20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丁新叶、陈兴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海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 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