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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敬尧与江苏恒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敬尧,江苏恒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78号申请人:宋敬尧,男,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江苏恒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571179434,住所地睢宁县城徐州日报社驻睢宁记者站西楼107室。法定代表人:余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宋敬尧与被申请人江苏恒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华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恒华新都会12套房产(详见明细表)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敬尧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华���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恒华新都会12套房产(详见明细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江苏恒华置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对担保人宋敬茹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421号滨湖和园14幢1806号(房产证号:81××49)、XX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井冈路1289号原山公馆48幢501号(房产证号:81××60)、李芳勤名下的坐落于临泉路北香格里拉花园紫竹2-2606号(房产证号:11××97)房产各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