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贞涛犯挪用公款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贞涛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375号罪犯胡贞涛,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金凤豪苑*栋*梯***号房。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日作出(2008)揭榕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贞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前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总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贞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3年4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胡贞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贞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5年12月、2016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因(2015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以上结业,获得记功。属于职务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贞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贞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