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满意与王爱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意,王爱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322号原告陈满意,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爱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满意诉被告王爱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满意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满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满意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