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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王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076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俊良,该行信贷员。被告:王敏,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王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