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杰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大连市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中国烟草总公司大连市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954号原告:李杰。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大连市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大连市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晓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