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圣积,局长。被执行人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xxxx。法定代表人徐华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住建罚字(2015)9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处罚款190000元内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6月30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撤回执行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永住建罚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文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