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某贵、高某平等与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贵,高某平,高某云,高某国,陈某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腾威物流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692号原告:高某贵,男,江西万载人,住万载县。原告:高某平,女,江西万载人,住万载县。原告:高某云,男,江西万载人,住万载县。原告:高某国,男,江西万载人,住万载县。被告:陈某某,男,江西高安人,住高安市。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腾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何岭镇。法定代表人:况雪芹,该公司经理。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负责人:罗文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贵、高某平、高某云、高某国与被告陈某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腾威物流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贵、高某平、高某云、高某国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贵、高某平、高某云、高某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贵、高某平、高某云、高某国撤回对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