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斌、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王斌,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8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徐卫东。委托代理人:杨玉海、程远薇。被申请人:王斌。被申请人:丁玲。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斌、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陕0104执保8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斌、丁玲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六号缤纷南郡13幢1单元11层11102号房产一套(房屋预售证号:2009162,合同登记号:Y12000929)。现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申请解除保全,我院(2017)陕0104财保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斌、丁玲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六号缤纷南郡13幢1单元11层11102号房产一套(房屋预售证号:2009162,合同登记号:Y12000929)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