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慧与被告阳泉新世隆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慧,阳泉新世隆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民初1011号原告李瑞慧,男,汉族,现住平定县柏井镇。委托代理人李小斌,男,北京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超雷,男,北京景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泉新世隆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利,总经理。原告李瑞慧与被告万家商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慧及委托代理人李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11年登记设立至今,从未让原告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经营,就此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原告对被告经营管理状况和利益分配产生质疑,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权利受到损失,实现法律赋予股东的相关权利,原告曾于2017年4月22日向被告寄送申请书,要求其于15个工作日内提供2011年至今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以供查阅复制。时至今日,被告拒不提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1年9月27日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益分配表)以供查阅复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2011年9月27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以供查阅。被告万家商贸公司既不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在阳泉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议室,由原告及王晋鹏、孟葆青、孙星、孙亮五人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决定五人为股东组建阳泉市新世隆※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王晋鹏为主持及召集人,亦为公司筹建负责人。两天后的当月18日原告汇款50万元至王晋鹏个人账上,当日王晋鹏为原告打有收条。2011年9月27日公司设立,名为:万家商贸公司。但公司成立后,被告未曾让原告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经营。为此,原告曾在2017年年初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万家商贸公司股东资格。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晋03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具有万家商贸公司股东资格。判决生效后,原告以股东身份向原告寄出申请书,书面请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原告并说明理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但因被告拒不到庭,故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信息、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2017)晋03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邮寄回执以及原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7)晋03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具有万家商贸公司股东资格,那么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律权利,原告主张知情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其要求合理合法,且已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因被告不予理睬,为此成诉,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因表述至今不准确应定为起诉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家商贸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2011年9月27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万家商贸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景云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瑞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