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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菅应新、刘福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菅应新,刘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菅应新,男,生于1978年3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被执行人刘福星,男,生于1962年10欲望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菅应新与被执行人刘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菅应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刘福星货款15088元。进入执行后,本院依法向刘福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福星于2017年6月13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万元,对剩余货款,刘福星承诺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菅应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刘福星未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菅应新有权要求刘福星继续履行债务,刘福星负有继续向菅应新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时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