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华玉与张凯凯、李菊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玉,张凯凯,李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丁华玉。被执行人:张凯凯。被执行人:李菊香。本院在执行丁华玉与张凯凯、李菊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婕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