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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华玉与张凯凯、李菊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玉,张凯凯,李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丁华玉。被执行人:张凯凯。被执行人:李菊香。本院在执行丁华玉与张凯凯、李菊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婕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