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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艳与曲敬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艳,曲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87-1号申请人赵艳,女,1974年11月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曲敬东,男,1984年6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曲敬东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曲敬东鲁N2X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