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西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8459153170。法定代表人:孙宏卫,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5210-1。法定代表人:王焱焱。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7)浙0604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均因轮候查封和抵押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