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回某华与原审被告曹某伟、王某静及第三人邱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回某华,曹某伟,王某静,邱某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监3号原审原告回某华原审被告曹某伟原审被告王某静原审第三人邱某阳原审原告回某华与原审被告曹某伟、王某静及第三人邱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辽1422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洪 涛审判员 王振学审判员 于树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