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7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廉莹、王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廉莹,王月,李立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87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飞,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廉莹。被申请人:王月。被申请人:李立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廉莹、王月、李立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廉莹、王月、李立学银行存款人民币19920.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廉莹、王月、李立学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920.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19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垫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