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537号本院于2017年6月对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林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赵文达、被告王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153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中“案件受理费7012元,由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4023元,由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慧书 记 员 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