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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二锁与杜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锁,杜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1民初1305号原告:李二锁,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被告:杜改生(又名杜三娃),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原告李二锁与被告杜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二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改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二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依法偿还我借款本金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被告杜改生向我借款18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被告杜改生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改生于2013年向原告李二锁借款10000元未偿还。2015年12月1日,被告给原告重新将本金及利息打成总金额18000元的借条,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杜改生经原告催要应当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改生偿还原告李二锁借款1800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杜改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新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