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嘉林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志鲲,吉林衡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冰,吉林衡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丁洪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华,男,1953年9月2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嘉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丁洪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云清,男,1956年3月27日生,住吉林市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