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高志聪与张朝伍、胡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聪,张朝伍,胡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772号之一原告:高志聪,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黎,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伍,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胡迪,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高志聪诉被告张朝伍、胡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朝伍、胡迪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盛林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人民陪审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罗文翔书 记 员 冯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