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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高志聪与张朝伍、胡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聪,张朝伍,胡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772号之一原告:高志聪,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黎,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伍,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胡迪,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高志聪诉被告张朝伍、胡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朝伍、胡迪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盛林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人民陪审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罗文翔书 记 员  冯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