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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雷献忠与李学良、湖南省金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献忠,李学良,湖南省金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献忠,男,汉族,1961年3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李学良,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湖南省金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45号。法定代表人李学良。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雷献忠与被执行人李学良、湖南省金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作出(2017)湘01民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该院提审,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再审期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作出(2017)湘01民再2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04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