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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7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邳州市东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邳州市东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515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系原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袁某,女,1988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赵宇,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东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建设北路32-1号。法定代表人戚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兰华,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邳州市东大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袁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海泓审 判 员  许莺歌人民陪审员  朱俊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庄海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