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26王其亚与甄学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亚,甄学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其亚,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甄学雷,男,1952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其亚与被执行人甄学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06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甄学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其亚借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0万元,从2012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甄学雷负担。因被执行人甄学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其亚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甄学雷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院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甄学雷可执行存款账户,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甄学雷可执行车辆,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甄学雷可执行房产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