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沙秀花与王洪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秀花,王洪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092号原告:沙秀花,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波,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卢勇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该公司员工。原告沙秀花与被告王洪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沙秀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秀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