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冷治国与周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治国,周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910号原告:冷治国,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家胜,男,4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冷治国诉被告周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元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