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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冷治国与周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治国,周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910号原告:冷治国,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家胜,男,4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冷治国诉被告周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元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