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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方琴与姚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琴,姚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4民初915号原告:方琴,女,1980年8月7日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向娟,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姚志强,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官渡区。原告方琴与被告姚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向娟、被告姚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并责令被告诚信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因结婚需要购买婚房,经人介绍与姚志强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姚志强将位于新邦花城的房屋2-3-501(面积218.31平米,毛坯房)一套及车位75号以人民币612606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306303元。此后双方办理了交接,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月前,被告要求变更并重新签订协议,遭到原告拒绝后,被告表示将重新处理该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表示使得原告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只能起诉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姚志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是由于自己急需用钱,于是对购房尾款要求原告提前支付部分,在协商无果后,我向原告说要拿房屋去贷款,但是至今我没有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危害原告权利的行为,《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现在都还在我手里。本院认为:姚志强承认方琴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方琴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双方在《购房协议》第2条中明确约定:“乙方剩余50%费用由甲方办理完所有过户手续后交付乙方当天支付剩余尾款(最迟一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尾款)”,因姚志强现尚未办理完毕房屋及车位的过户手续,方琴有权拒绝提前支付剩余尾款,在双方协商不能提前支付剩余尾款的情况下,姚志强不能作出任何有损方琴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方琴与被告姚志强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被告姚志强应诚信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   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