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永强与门肯吉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强,门肯吉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3民初352号原告:郑永强,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被告:门肯吉雅,男,1984年2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原告郑永强诉被告门肯吉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郑永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强以与被告门肯吉雅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郑永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永强负担。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包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