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好彩木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临海市好彩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927号原告:临海市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付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000001097。法定代表人:胡加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依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好彩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96770316X。法定代表人:卢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好彩木制品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21659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临海市天地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余燕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