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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钱江与王昆明、王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昆明,钱江,王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昆明,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江,男,198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行,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伟明,男,1972年7月3日,汉族,住镇江市。上诉人王昆明因与被上诉人钱江,原审被告王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昆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昆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上诉人王昆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戴葩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