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丽与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丽,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3财保25号申请人:孙丽,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住西宁市。被申请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煜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51号申请人孙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41769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孙丽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69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2年。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张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李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