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彩华与蒋玉连、舒湘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华,蒋玉连,舒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彩华,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蒋玉连,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舒湘新,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冷民二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计算至2017年7月1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6950元及执行费3754.25元,合计460704.25元。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青审 判 员 肖志明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