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尹鹏与李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鹏,李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88号原告:尹鹏,男,1983年6月3日生,住大连开发区。被告:李秋玉,女,1977年10月15日生,住满洲里市扎赛诺尔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鹏与被告李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鹏负担。审 判 长 郭克臣人民陪审员 张紫冰人民陪审员 郑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成铭 微信公众号“”